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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真模拟试题(二)答案

[03-01]   来源:http://www.68lou.com  司法考试   阅读: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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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 解析:依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本案中,甲与丙没有共同的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二人各自以其单独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即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盗窃罪,C选项。 2.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抢劫罪的认定。甲只需为15周岁时的故意伤害行为负责,注意此种行为并不转化为抢劫罪。B是抢劫罪;C是投放危险物质罪;D是制造毒品行为,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3.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81条,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q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第83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构成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4.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事后防卫等的区别。张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李某的q奸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丧失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张某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作事后防卫,其性质是故意犯罪。因此,D项正确。 5. 答案:B 解析:A项显然正确。B选项中,甲男没有防止乙女自杀的义务,所以不构成犯罪。C选项中甲某的义务来源于其与邻居达成的照顾小孩的协议。C选项也不应入选。D选项中,甲某的动手修改帐簿,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弄虚作假,以达到逃避缴税的义务,因此,甲某属于不作为犯。 6.答案:C 解析:我国《刑法》第158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题中甲、乙二人“通过购买并使用伪造的商业零售发票,虚填商品实物价值人民币50万元,骗取审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完全符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成立虚报注册资本罪。  我国《刑法》第159条规定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甲、乙合谋将上述10万元资本金转移用于注册另一公司的行为是“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的行为,本罪是选择罪名,因此构成抽逃出资罪。因此本题中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抽逃出资罪,正确答案是C。 7.答案:D 解析:属于公务员的法定职责。汪某是公安人员,他正在执行公务,此时负有保卫治安的特殊法定职责,面对危险不挺身而出,是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属于不作为犯罪,而且公安人员不能以紧急避险推脱责任。可见刑法第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8.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61条的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典第65条的规定。 刑法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是刑法中唯一规定再犯的法条,再犯的成立不论刑罚的轻重以及前后罪的时间。同时成立累犯的,仅适用累犯的规定。因为不适用累犯会导致毒品犯罪可以减刑和假释,与其他符合累犯条件而适用累犯的情形有法律上的不公正。 9.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在犯罪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中止。尾随被害人仍然属于犯罪预备阶段,因此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在共同犯罪中,每个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的一部分,如果整个犯罪既遂了,只进行了预备行为的人也要成立犯罪既遂。
10.答案:B 解析:我国《刑法》第349条规定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本罪的犯罪构成为:(1)主体是自然人。(2)客体是司法机关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窝藏、转移、隐瞒。(4)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行为。所谓窝藏,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采取各种方法予以藏匿,转移是指从甲处转到乙处。隐瞒是指司法机关调查犯罪分子的毒品或毒赃时,行为人明知实情而有意隐瞒。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该罪。题中乙的行为是窝藏、转移和隐瞒毒品、赃款的行为,因此应该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来论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考生要划清窝藏毒品、毒赃罪与窝赃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窝藏的是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后者窝藏的是除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外的犯罪所得的财物。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窝藏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的是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毒品,而窝藏毒品罪窝藏的不是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毒品。本题中乙窝藏的是甲的毒品,并非其本人所有,因此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A选项错误。   11.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甲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甲在丙参与之前将乙刺成重伤的行为,只能由甲来承担责任。 12.答案:A 解析:依照"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另外,乙与甲在共同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当认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乙处于次要与辅助的地位,所以按照从犯处理,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3.答案:C 解析:根据《刑法》第305条,伪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第306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第307条第1款规定,妨害作证罪是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第307条第2款规定,帮助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由此可见,伪证罪与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只适用于刑事诉讼中,而妨害作证罪则适用于各种诉讼中。本题是在民事诉讼中,所以排除伪证罪和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即AB项。 本题中,王某帮助当事人伪造证言,指示证人作伪证,符合妨害作证罪的客观方面,所以构成妨害作证罪。即C项正确,D项错误。
    14.答案:A 解析: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了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1)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2)客体是公私财产。(3)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所谓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诈骗罪的特点是“骗”,财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因为受骗而自愿把财物交给犯罪人。本题中,甲用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乙,使乙信以为真,由于内心的恐惧而自愿将金钱交给甲,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该构成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编造丙要对乙使用暴力的谎话不是对乙实行威胁或要挟,而是以此来欺骗乙,使乙交出财物,同时,甲不存在强行索取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本题中乙交给甲财物是因为甲的欺骗造成的误解,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因此不成立侵占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本题中甲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性方法使乙陷入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地步,所以不构成抢劫罪。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 15.答案:C 解析: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利用经营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的便利占有该项财产。军人利用职务的便利,监守自盗自己经手、管理的军用物资,具备贪污罪基本特征的,应当以贪污罪论处。军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论处。本题中,甲只是利用他在军内仓库站岗执勤的便利条件,而非利用经营管理军用物资的职务上的便利,因而不够成贪污罪。军用汽车轮胎、钢圈属于军用物资,因而甲构成盗窃军用物资罪。另外,甲盗窃两支军用shou枪的行为根据刑法第438条第2款,应当以盗窃枪zhi罪论处。 16.答案:B 解析:第263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构成抢劫罪。“以其他的方法”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状态。常见的方法有用药物灌醉、强行灌酒,但是被害人的这种昏睡的状态,必须是由犯罪分子直接造成的,如果被害人的晕睡状态与犯罪人的行为无关,犯罪分子只是利用了这种状态而取得财物的,属于盗窃。本题中,乙的醉酒的状态是由甲直接造成的,而且甲利用了乙的这种昏睡状态将乙家中洗劫一空,所以甲成立抢劫罪。
    17.答案:C  解析:报复陷害的对象是特定的四类人,而本案不符合;诬告陷害罪中“诬告“的是犯罪事实,而在我国刑法中,一般的嫖娼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18. 答案:C  解析:刑法第151条只规定了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的,构成走私贵重金属罪。因此,偷逃海关监管将贵重金属携带入境偷逃关税8万元的,应当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 19.答案:B 解析: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0.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159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第163条,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第170条,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7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1.答案: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60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22.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3.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4.答案:C 解析:《刑诉解释》第14条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确定相应的侦查机关,故选C. 25.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26.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31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翻译人员是适用回避制度的,所以只能让其担任辩护人。 27.答案:B 解析:对于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东区,但整个犯罪行为和他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都在河西区,所以应由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28.答案:C 解析:《高法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故选C. 29.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第7条,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30.答案:D 解析: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 31.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3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129条 ,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如果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申请审判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依照本解释有关回避的规定处理;认为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当庭驳回,继续法庭审理;如果申请回避人当庭申请复议,合议庭应当宣布休庭。待作出复议决定后,决定是否继续法庭审理。同意或者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 32.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据此,A项符合该解释第2款第1项之规定,C项符合该解释第3项之规定,D项符合该解释第2项之规定,只有B项违反了该解释第2款规定,因此B当选。 33.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4.答案:D。 解析:《刑诉法》第19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高法解释》第257条第1款第3项规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罪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因此,A、B均不正确。《刑诉法》第189条第2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因此,C亦不正确。只有D符合《刑诉法》及《高法解释》之规定,D当选。 35.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174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被告人对自诉人提出的反控告,“重伤”超出了第170条自诉案件的范围,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管辖。 36.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据此规定,对违反法庭审理秩序人员的处罚,罚款不得超过1咖元,首先排除C、D选项。同时,由于罚款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B项亦不正确。故选A。 37.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要注意的是证人不可以是当事人。 38.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9.答案:B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第175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
    第178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根据刑诉解释第226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
40.答案: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38条,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被告的确认、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见《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起诉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但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若要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应当由复议机关所在地,在本案中也就是该市河东区法院来管辖。42.答案:A。 解析:行政许可法第42条第1款规定,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在律师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依照律师法规定。 43.答案:A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二)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四)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4.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见《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30条;《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就赔偿事宜进行调解,但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本身不得调解。 45.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46.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50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7、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中不予受理的案件。药品管理部门的答复行为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此类行为不应当受理。但是可以对市药品管理部门作出的2万元的罚款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48.答案:B。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故选B. 49.答案:D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13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15条,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50.答案:B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51.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过失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刑法的空间效力、一般累犯。见《刑法》第六、六十五、三百八十四条。吴某主观上存在过失,但过失只有在致人重伤或死亡时才构成犯罪;乙挪用公款非用于非法或营利活动,因此在三个月以内归还就不构成犯罪;C是在中国船上;D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构成累犯。 52.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法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必须处于犯罪过程中,所以B项在犯罪既遂之后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另外过失犯罪没有中止的形态,所以C不成立犯罪中止。至于AD,则是属于犯罪人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放弃犯罪的情形,若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是基于犯罪人主观意志的要求,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组织犯罪结果的发生。 53.答案:ABC 解析:我国《刑法》第86条规定了假释的撤消及其处理的内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消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消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C选项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此是正确的。只要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即便是过了假释考验期限后才发现的,也应当撤消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不能撤消假释考验期,也不能撤消假释,更不能与已经执行的犯罪进行数罪并罚,只能对漏罪单独进行处理。选项AB都是正确的。撤消假释,使得假释归于无效,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也归于无效,在数罪并罚时考验期不具有执行刑罚的效果,因此不能计算在新决定的刑期之内,D选项是错误的。 54.答案:ABC 解析:根据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怀孕的妇女包括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或者自然流产的,都属于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55.答案:AB 解析: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由此可知,AB项应当当选,C项因为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所以不符合,而D项因为是单位集体领导决定而不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所以不选。 56.答案:ABCD 解析:具体参照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刑法第15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57.答案:AB 解析:见《刑法》第一百九十六、二百七十条。选项A构成侵占罪;选项B构成盗窃罪,皮某虽然使用了欺骗的方法,但他拿走老太太的财物仍然是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方法;选项C构成盗窃罪,道理同选项B;选项D不构成侵占罪,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58.答案:ABC 解析: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任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任何阶段。A选项汤姆教唆他人在中国境内犯罪,是教唆行为的结果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因此适用中国刑法。C选项中丙的绑架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根据属地原则来对丙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按保护管辖原则,因此C选项表述是错误的。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C选项中赵某在国外贩卖毒品,依照中国刑法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B选项表述不正确。D选项中的表述符合该条的规定,因此表述是正确的。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 59.答案:AB 解析: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甲只有在1999年5月7日时才满14周岁,对于未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同时,甲和丙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不符合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对于丙,他没有作为的义务,所以他的不作为并不能成立犯罪。 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的不作为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实施的犯罪,而行为人也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刑法上规定为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 60.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医疗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见《刑法》第一百三十七、一百三十八、三百三十五条。只有单位才能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因此邓某只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个体医生胡某构成医疗事故罪;小学校长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只有不构成其他罪的,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61.答案:AC 解析:q奸罪与抢劫罪的成立都需要行为人以暴力来实施。行为人利用暴力手段q奸被害人之后,对其财物洗劫一空,这在犯罪的现场,被害人仍然处于暴力的威胁之下,其不敢反抗也不能反抗。行为人以暴力的手段实施了两个行为,分别成立q奸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 62.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57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第58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63.答案:A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质材料。B属于笔迹鉴定材料,C属于证人证言。 64.答案:B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辩护人的范围见《刑事诉讼法》第32条,《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33条。如果外国人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否则不可。 65.答案:BC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44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 第25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讯问、听取意见应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制作笔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8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66.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一)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根据刑诉解释第222条,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一)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三)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四)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五)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67.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238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239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68.答案:ABCD。 解析:补充侦查是一个常考考点分三种情况:  —是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中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这一阶段,人民检察院不得自行补充侦查。根据《刑诉法》的这一规定,很难说审查批捕阶段“不适用”补充侦查,因为只要人民检察院按照该条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即为“适用”了补充侦查。但是,《六机关规定》第27条已经改变了立法:“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需另行侦查。”据此,选项A为正确答案。在我国,低效力等级的法否定高效力等级的法的现象已经屡见不鲜,在司法考试中出现自然也不足为奇。 二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诉法》第14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这一阶段的补充侦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既可由公安机关进行,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对此,《高检规则》第2随条规定:这种情况原则上应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据此,B亦入选。 三是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高法解释》第159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高检规则》第350条第1款规定:“在审判工作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据此,C、D皆入选。根据《刑诉法》第140条,B入选。 69.答案: 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一)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四)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中,答案A要求阮某偿还其借款2万元不可以提起附带民诉,因为这不是由于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答案C要求阮某赔偿陆某之母住院所花医药费也不属于,因为这不是犯罪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所以本题答案为BD. 70.答案:AB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逮捕的执行程序见《刑事诉讼法》第72条,《六部委规定》第1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5条。检察自侦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当由检察院的侦查部门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71.答案:ACD。 解析:《高法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制,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共同侵害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审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据此,B排除,A、C、D入选。 72.答案:AB 解析: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强制制度,包括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对财产的强制主要有强制划拨存款、强制扣押财产、强制收缴财产或强制拆除建筑物等,据此,A是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3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11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由此可知B正确C错误。 《国家赔偿法》第4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28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D是错误的。 73.答案:CD 解析: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因为他虽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但他们对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并不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因此B不能选。此外,还要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相区别,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能够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也并非在所有的场合都能成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可以作为具有双重身份,即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时,其身份是民事主体;当其以权力享有者的身份进行管理时,其身份是行政主体。因此,A也不能选。CD选项中的卫生防疫站和大学都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但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74.答案:CD。 解析:依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财产损失赔偿的计算标准如下:①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返还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②财产权其他损害赔偿。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故选C、D项。 75.答案: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A是错误的。
    第92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所以B正确。 第91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所以C正确。 第86条,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四)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六)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据此,D正确。 76.答案:BD 。 解析:A错,行政诉讼解释第14条第3款规定,同案原告为五人以上,应当推选一至五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B 对,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C错,人民法院作出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证据确凿;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③符合法定程序。D对,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指经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但又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其他类型判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直接作出否定原告诉讼请求的一种判决形式。 77.答案:ABC 解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78.答案:BCD 。 解析:原审批机关于20xx年6月1日作出的批复属于“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的行政确认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依行政诉讼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41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83条,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9.答案:ACD 解析:根据《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所以A是不对的。 公务员法第86条,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所以B正确。 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所以C错误。 第83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所以D当选。 80.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行政诉讼的判决。见《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对行政机关未予处罚的人直接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并没有对张某进行处罚,所以法院不得直接处罚张某,所以BC两项判决是不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81.答案:AD 解析:盗窃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其直接侵犯被害人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在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中,判定盗窃既遂的标准是“失控说”,即应当以盗窃行为人的盗窃行为是否使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失去了对该财物的实际控制,区分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凡是盗窃的财物已经脱离了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如果窃取的财物实际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下,即为未遂。本题中陈某将首饰“握在手中”伺机溜开,就已经使首饰脱离保管人的控制,所以构成既遂。即A项正确,排除B项。 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也就是说犯罪既遂后,就不可能成立中止,只能说是返还原物。陈某控制首饰后,又将其扔回柜台,是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所以D项正确, C项错误。 82.答案:B 解析: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同时要求根据行为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处以不同的刑罚。选项AC体现了对具有不同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判处不同刑罚的观念,选项D体现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选项B体现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83.答案:AD 解析:《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由此可见,拐卖妇女罪通常以行为人“拐”的行为完成就成立既遂,不以实际卖出或者获得利益为必要。本题中,甲以出卖为目的,将乙女拐骗在外地并寻找买主,构成了拐卖妇女罪。甲在寻找买主的过程中被发现而致使没有能够卖出乙,仍然是拐卖妇女罪的既遂,所以选择A项而不选B项。 根据《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mai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mai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本题中,甲拐卖妇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妇女,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不单独成立q奸罪,仍以拐卖妇女罪一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可见本罪限定在解救“被收买的”妇女,而不包括“被拐卖的”妇女,本题中乙尚未被卖出,仍然属于拐卖中的,所以不成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所以不选C项。那么,对于丙的帮助的行为,可以认为是对甲拐卖妇女的帮助的行为,故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所以D项正确。 84.答案:ABD 解析:根据刑法第239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85.答案:CD 解析:根据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86.答案:B 解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毁损,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为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属于牵连犯,只需要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在判决生效之前酒实施了妨害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导致判决裁定执行困难或者无法执行的,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论处。 87.答案:D 解析: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条件为:1、犯罪主题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客体是商业秘密所有者的保密权和相关的经济利益以及市场经济秩序。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商业秘密。3、主观方面是故意。4、客观方面表现为以非法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这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以外的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一种主要的形式。本题中乙公司经理丙对甲公司技术员丁所实行的既有利诱行为又有胁迫行为。(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明知或者应知前述三种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本题中丙的行为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题中丙并没有强迫交易的行为,而是为了得到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题中丙威胁丁如果不提供商业秘密就将他嫖娼之事公之于众的情节只是对丁进行胁迫的手段,而不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将丁强行拦截推入丙的汽车的行为不是勒索财物为目的,实际上也没有限制丁的人身自由,因此不构成绑架罪。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88.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见《刑法》第213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若干解释》第1、8条。D中,只有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89.答案:ABCD 解析:见《刑法》第29、65、238、384条。选项A属于累犯;选项B属于教唆未成年人吸毒;选项C属于在非法拘禁中有暴力殴打行为,但未致人伤残的;选项D属于挪用救灾物资归个人使用的,这四种情形都是该罪规定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90.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解释第339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所作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认定构成故意犯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四)项或者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核准犯罪分子死刑立即执行。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本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91.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者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92.答案:ABCD 解析:根据刑诉解释第313条,本解释所称的涉外刑事案件是指:(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外国人犯罪的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公民犯罪和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三)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案件。 93.答案:BCD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8条,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民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关于刑事诉讼中期间的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日期。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在押期限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  第32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94. 答案:A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ABD. 95.答案:BD 解析:依刑诉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故A错误。依刑诉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诉法第29条,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故B正确。刑诉法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以上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故C错误,D正确。 96.答案:BD 解析: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1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24条,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情形的;(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一)、(二)项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7.答案:ACD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98.答案:ACD 解析:根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9.答案:D 解析: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五、根据赔偿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100.答案:C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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